论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流通体系 ——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1466.2019.04.004

论个人信息的界定、分类及流通体系 ——兼评《民法总则》第111条

引用
《民法总则》 第111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但是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并没有具体展开."可识别性"界定个人信息更主要是从宏观上厘清个人信息,很难从微观上具体甄别出个人信息.因此根据个人信息不同阶段评估其存在的风险来界定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只有存在主观伤害风险或者客观伤害风险的个人信息才是法律上界定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具有多元性,保护也不限于排他性的方式.数据与信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交叉也存在不同,数据、个人信息、隐私的客体分别体现为利益、法定利益、权利.敏感信息与非敏感信息的区分是典型对极思考的方法,能穷尽所有个人信息,但是判断"敏感性"的标准却不够具体.因为是否具有敏感性本身还要再进一步判断,该种判断主要是价值判断,缺乏明确的衡量依据.清晰的分类可以直观地发现个人信息流通的路径,以个人信息形成为标准的志愿者信息、政府强制采集的个人信息、测量信息、推测信息更易于实现该目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只强调事后救济,要防止个人信息不当利用的重点还应规范个人信息的流通.

个人信息、信息分类、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处理、流通体系

DF51(民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个人数据确权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SWU1909303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33-4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东方法学

1007-1466

31-2008/D

2019,(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