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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1466.2018.05.009

"土地开发权国有"之辩误

引用
土地开发权国有带来严重弊端,土地开发权不应国家垄断.对土地的限制,无法证明开发权的国有化;很多限制,只不过是私法上妨碍禁止的体现,是财产权内在的义务.当土地被禁止开发建设时,其开发权的承认和保护主要体现为国家的补偿.英国1947年的开发捐制度,早已被历史所否定.现有的规划义务制度,虽然涉及费用的缴纳,但该费用只不过是社区基础设施费,并非开发权的对价.开发权国有化的所谓英国经验并不存在,而且,其保护农民利益和涨价归公的理由也不成立,其更是罔顾了国家对开发权去除国家垄断,赋权以土地权利人的实践努力.

土地开发权、开发权国有、英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用途管制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研究》15BFX106

2018-09-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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