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5.04.010
试论检察办案公开的法理基础及机制完善——基于检察办案的司法属性及实践状况分析
目前“检务公开”的提法应改为“检察公开”.检察公开本质上属于司法公开,应当以检察办案公开为核心,注重办案过程的公开.检察办案公开应当与其工作规律相适应,克服四个认识误区.目前上海检察办案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但与司法公开应然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借鉴境外司法办案公开经验,可从以下方面完善检察办案公开机制:实行审定合一的主任检察官制度、探索检委会程序与决定的公开透明,实行终结性诉讼和重大程序性诉讼公开审查、强化重要法律文书与重要办案程序性信息的公开、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检察办案公开、司法规律、实践状况、境外启示、机制完善
D92;D9
201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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