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1466.2013.04.003
论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法律机制
为了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采纳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的设计.事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要求、流动性要求、对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控制、对信用衍生品的规制、多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制度和压力测试制度.但事前规制只能减轻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消灭系统性风险.故必须继续构建金融破产和金融救助这两种事后制度.
系统性风险、金融风险、资本要求、金融企业救助
D92;F83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研究"10CFX070;复旦大学"985工程"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2012SHKXQN014的资助,特此感谢
2013-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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