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权配置:从绩效原则嵌入到绩效审查监督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目标指引下,各级人大被赋予的预算审查批准权、预算调整权、预算监督权的权力内容有必要基于绩效导向进行重新定位.在实践中,各级人大主导的制度改革,已经促使人大预算权配置从初期绩效因素的原则嵌入、借助绩效审计监督的外力支持,逐步发展到对绩效审查监督的权力作用范围、权力行使方式与权力运作程序进行系统化和专门化调整的新阶段.但是人大对预算绩效进行审查监督的权力配置仍然面临制度供给整体不足、制度路径缺乏互补、制度体系有失均衡、制度保障亟待强化等问题.应当对人大预算绩效审查监督的权力形态作出更为明确的界定规范,优化央地两极统一化与差异性协调互补的制度路径,促进权力配置制度体系的内在均衡,强化支撑权力运行的信息保障、程序保障和组织保障.
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人大预算权配置、绩效审查监督
F810.2(财政、国家财政)
2022-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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