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服务税确立为常设税种的正当性
数字经济的发展严重冲击了传统跨境税收征管秩序,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建立之前,不少国家选择开征"数字服务税"以保护本国税基.这有助于减轻传统企业与数字企业之间横向税收负担分配不均衡的问题,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恢复税收的公平性.但上述两种目标在底层逻辑上迥然不同,使得这一税种在正当性上面临着诸多诘难.此外,OECD的"双支柱"改革方案近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望从根本上重塑国际税收制度.此种情况下,已经开征的数字服务税作为临时应急措施的功能将被逐步弱化.由于数字经济在价值创造上的特殊性,故即使中美等在数字经济领域具有优势地位的国家,从完善一国税收体制的角度看仍不能忽视此种特殊价值.因此,很有必要引入"垄断租"范畴,破除仅以反避税或贸易保护措施理解这一税种的既有观念,系统论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字服务税应作为一般性的长期措施持续征收、确立为常设税种的正当性.
数字服务税、正当性、课税理论依据"垄断租"用户参与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北京大学区域与国别研究学术基金一般项目
202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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