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再完善 ——基于法教义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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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立法的再完善 ——基于法教义学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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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和现实的需求,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和未来前景.我国环境税立法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但其作为一个系统性社会工程,涉及到立法、行政、经济等众多学科和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需要在立法层面做到有法可依.在环境税立法层面,仍然存在可完善的空间,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有助于我们发现并找出环境税立法尚存在的问题.该法的立法宗旨应体现保护环境和税收职能的双重目标.税种名称应遵循法定原则,体现环境保护的内在价值和首要目的,同时表现出税法应有的基本特质.在课税要素中,征税主体需要解决好征税协调机制的问题;纳税主体应体现法的可接受性与可预测性,减少相关责任人的机会成本;征税对象对于排污行为中污染物应当进一步细化;税率应当调节税率构成以实现立法宗旨的目的.

环境税、立法宗旨、税种名称、课税要素、税收法定

D922.2(中国法律)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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