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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庄子》中的以行为对象为中心的道德相对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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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中的道德相对论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以评判者为中心的道德相对论,一种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道德相对论.以行为者为中心的道德相对论的问题比较明显,它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是以从事这个行动的人的标准而定的,这也就是说,几乎没有一个行动会是错的,因为几乎没有一个人不是按照自己的标准去行动的.评判者相对论则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是以对这个行动作评判的人的标准而定的,由于不同的评判者有不同的标准,有的评判这个行动为对,有的评判这个行动为错,而评判者相对论认为这两个评判都是真的,也就是说它们评判的这个行动既是对的又是错的,而这就是其批评者认为这样一种相对论存在的不自恰的问题.但《庄子》中道德相对论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既不是相对于评判者的标准,也不是相对于行为者的标准,而是相对于行动对象的标准,因此是一种以行动对象为中心的道德相对论.由于这种对《庄子》的理解和这种道德相对论本身都比较独特,很容易引起异议,而这些异议也很值得回应.

《庄子》、道德相对论、差异伦理学、道德铜律

B82-051(伦理学(道德哲学))

2022-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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