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之际公私辩中“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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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之际公私辩中“私”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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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明末清初形成的重视“个人”的一股思想潮流,自清代中叶以来从地表消失,直到近代,以梁启超等人为代表的思想家叉展现了现代性的“个体”观念.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认为在明清之际的公私辩中已经出现了维护独立性的个体、个人的思想.实际上,深入分析以黄宗羲、顾炎武、王船山为代表的明末清初思想家的公私辩中对“私”的正当性辩护及其限度,可以发现,尽管私、私欲在某种程度上被肯定,但并未获得独立性地位,相对于公而言,私仍然具有某种伦理之恶的属性;在群己关系中,“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但仍然局限于抽象的概念层面,并不具有现代的个人、个体属性.从明清之际至近代,公私辩的逻辑进路是一脉相承的,“公”是“私”的前提,“群”是“已”的限度,他们的区别在于各自致力于探寻达至“公私和谐”的路径不同.

明清之际、公私观、合私为公、群己

B82-09(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KS219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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