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视野下的财产权
罗尔斯的“正义论”区别了公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和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前者属于基本自由,系第一个正义原则调节的范畴;后者则归属第二个正义原则调节.与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不同,罗尔斯将私法上的财产权与政治自由相分离,否定了其自然权利性质,使其回归分配制度建构的本来面目.罗尔斯的财产权理论不仅为“所有权社会化”提供了哲学基础,而且为私法提示了一种全新的财产权伦理观.
财产权、罗尔斯、正义论、自由主义
B82-051(伦理学(道德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