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主体的根据与责任——对孟子“性善论”及其伦理学意义的重新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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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主体的根据与责任——对孟子“性善论”及其伦理学意义的重新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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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性善论”长久以来都被当作孟子学说的核心乃至其整个思想的标签,但由于人们在谈论、引用或发挥它时往往未曾事先对其进行细致的了解与深入的考察,如此便造成了许多问题与混乱,甚至导致对孟子整体思想之理解的严重歪曲.这种由认识不清所致的危害还不局限于孟子本人思想学说,如晚明时期阳明心学出现的重重流弊,一定程度上亦可归咎于阳明本人在创造性地继承孟子“性善论”时对其整体构架缺乏全局性的把握.因此,有必要对此学说本身的内容结构进行梳理,比较孟子与告子和荀子在广义“人性论”上的异同.

孟子、性善论、伦理学、告子、荀子

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5-0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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