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以理杀人"——兼与邓曦泽商榷
广义的"以理杀人"指施事者根据某个正义的理由对应事者施加暴力.这类行为在今天的世界上仍然普遍发生着.以理杀人具有自明性、残酷性和欺骗性(或二重性)特征.它们的逻辑充要条件是:存在着杀人之理,杀人之理与被杀者不得存活之理同一,施事者掌握了这个理,并且人类应当讲理.通过一一质疑这些条件,我们就能从根本上防范以理杀人的发生,或者至少检测出错误的以理杀人.
以理杀人、检测、防范、为真理献身
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10-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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