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主体间性及道德实践中的言与行——哈贝马斯的论辩伦理与儒家道德学说之比较
哈贝马斯认为,在后形而上学时代,重建公共道德、达致社会团结的唯一途径是建立在交往行为基础之上的、主体间的、以共识为目标的道德论辩.这一构想因其空想性、其对语言性论辩过程的过分倚重以及对道德原则主体性的忽视而受到各方的批评与质疑.与之相比较,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在承认道德主体间性的同时,肯定并强调道德的主体性,既注重道德问题的论辩性,更注重其实践性,从而为克服哈贝马斯所面-临的困难提供了一条富有启发意义的出路.
主体性、主体间性、论辩、道德实践
B82-02(伦理学(道德哲学))
2009-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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