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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2597.2015.04.043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卖房合同有效

引用
2009年5月,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的王大兵为解自家公司流动资金的燃眉之急,将一套位于秋林商圈、属于市重点小学校区的自有房屋低价卖给刘铁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铁汉购买王大兵名下所有权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113.02平方米,总价为75万元;先期支付购房款60万元,剩余房款在7月30日产权人与现租房户的合同到期,房屋买卖双方到主管机关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签订、主管机关、流动资金、建筑面积、合同、哈尔滨市、房屋买卖、房款、所有权、南岗区、产权人、租房、住房、校区、小学、商圈、权属、过户

D92;TV

2015-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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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597

23-1002/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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