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暴虐童追诉限缩的批判性反思
告诉才处理案件在我国采取"绝对自诉主义",在程序上尽管可以避免公权力对家庭的不当干预,但受虐儿童由于缺乏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长此以往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案件最终需要通过公诉途径解决.《刑法修正案(九)》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新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并对第260条虐待罪第3款"告诉才处理"进行了限缩.但受传统政治哲学和文化观念的影响,司法实践中限缩的告诉才处理,在诉讼启动的裁决上难以衡量.而家暴虐童行为追诉方式的公诉化,不仅是对寻求不同代际之间正义的积极回应,还是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必然要求.此外,应综合考量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能否有效衔接,从而使得修法的预期效益最大化.
《刑法修正案(九)》、家暴虐童、追诉方式、公诉化
D923.9(中国法律)
司法部重点课题"刑法立法方法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16SFB1004
2017-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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