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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1789.2016.01.015

“童星”现象怪圈及立法保护路径——兼评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引用
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童星”保护、“童星”权益、工作许可制、工作时间制

C913.5(社会学)

2016-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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