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权力说"的思辨与展开
"权利说""权力说"以及"复合说"的法律性质之争中,"权力说"更契合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行为设定目标以及权源追溯等构成要素.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学校行使国家教育权的具体方式,带有明显公权力属性;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是教师基于其专业身份及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法上的职务关系"所行使的一项公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是国家教育权的延伸.教育惩戒行为的育人属性使其不同于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权,"教育措施说"可以消除"教育管理权说"带来的"重管理轻教育"、泛化使用等弊端,并将教育惩戒行为准确定性为学校及教师基于培养学生规则意识的目的,对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实施的教育行政措施.
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国家教育权、在学关系、权力说
D922.1;G40-05(中国法律)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B-b/2018/01/04
2022-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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