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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2674.2017.12.002

"产权"新论:基于"马克思定理"的分析

引用
西方产权理论对产权概念范畴的界定并不完整,仅仅将其界定为法权上的权利束,忽视了不同产权主体之间背后的权力对等关系.这一不清楚的产权概念界定随西方产权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中国后被用于中国国企改革,使得改革中所谓的"产权清晰"成了一个"不清晰"的"清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将产权混同为所有权,把所有权定义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把产权定义为包括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组权力束权利,二者都是权利束,且没有了差别.这样,建立在混乱的产权范畴基础上的所谓"产权清晰"就是将公有制化为私有制,大肆化公为私,给国有企业改革实践带来损失.因此,清晰的产权范畴界定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也是实践发展的需要.根据马克思产权理论,本文受"马克思定理"的启示,提出一个科学完整的产权范畴,即产权是权利和权力的矛盾统一体,包括法权属性上的权利和经济属性上的权力.

产权范畴、马克思产权理论、马克思定理、权利、权力

F030;F064.2(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2018-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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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2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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