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2674.2014.12.012
私募基金为何偏好有限合伙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公司制下普通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利润剩余归有限合伙人所有。但在有限合伙制下,有限合伙人只能获得保留效用,利润剩余全归普通合伙人所有。有限合伙制,将货币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内部化,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而言,激励程度更高,代理成本更低,更能充分发挥普通合伙人的人力资本优势,因此,成为私募基金的首选。
委托代理、有限合伙制、公司制
F831.5(金融、银行)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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