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性质"重探--合作剩余创造和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
本文基于古典经济学与新兴制度经济学(NIE)相结合的研究范式,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了重新理解和拓展.本文认为,企业的契约性质,应该从三个维度上去把握,一是契约的共性即企业是个市场性契约,二是契约的个性即企业是个关系契约,三是契约的内容即企业是关于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契约.这三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对企业的契约性质作出完整的理解.所谓企业,就是合作剩余的创造与分配的市场性关系契约.
交易性、生产性、市场性契约、关系契约、合作剩余
F27(企业经济)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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