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合法”命题的思考——兼谈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界定
本文从对“三陪小姐”服务所得征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论证“纳税=合法”命题是不成立的。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将合法所得确定为应税所得的误区,在理论上将应税所得界定为来源于各种渠道的各种收入。在实践中突破原有思维定式,提出具有前瞻性的有益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制订中,通过应税所得定义反映其理论含义,通过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法确定应税所得,即列举出来的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没有列举的所得应按规定征税。
纳税、合法性、应税所得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13-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