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848.2001.01.013
试论知识的产权制度安排
知识分为可以与认识主体相分离的知识和无法与认识主体相分离的知识两大类.可以与认识主体相分离的知识则包括基础理论性知识,应用基础理论性知识与应用性知识三子类.对不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基础理论性知识、应用基础理论性知识宜作公有产权制度安排;对能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应用性知识宜作保密制度、专利权制度安排;对无法与认识主体相分离的特殊经验与技能性知识宜作私有产权制度安排.
知识、产权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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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02(科学研究理论)
2004-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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