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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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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第一次在基本法中规定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不同的立法模式能够参考,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在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不仅限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继承与接受赠与两个方面,还有健康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利益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特殊权利能力说

D92;DF5

2017-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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