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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378.2014.19.012

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引用
遗体捐献者悔捐权源自捐献志愿者对自己身体权的自由处分行为,体现了捐献自愿原则,也是捐献撤销权的必要补充,承认悔捐权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捐献者权利,鼓励遗体捐献.悔捐权的行使因遗体捐献的不同方式而有所不同,死者自我捐献的情形之下,悔捐权只要求口头意思表示加之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即可,近亲属捐献情形之下,悔捐权需要多数近亲属的同意,并且签订书面协议,且要到认捐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以防止随意悔捐有害公益的情况发生.悔捐权作为捐献者的一种权利不是绝对的,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时机上,在遗体交送接收单位,且遗体完整性已经遭到破坏时,丧失悔捐的价值,不应悔捐;条件上,一方面悔捐者应承担尸体保管有关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恶意悔捐,且给受赠者造成严重身体、财产损害,悔捐者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遗体捐献、悔捐权、捐献撤销权、捐献自愿

D92;DF5

武汉市红十字会委托项目“武汉市遗体捐献与组织利用研究”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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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378

42-1430/F

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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