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胜任工作被派去培训期间的工资如何计算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钱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8月,因其不胜任工作,单位对其脱产培训60日,钱某对此无异议,但在计算培训期间的工资时,钱某认为应当按照正常上班时《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但单位则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进行培训期间的工资标准发放。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公司职工、培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申请人、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单位、计算
D92;F27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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