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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签两次合同为什么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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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急呈<br>  申请人赵某系某机械加工厂职工,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申请人负责的工作还没有完成,双方又签订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定,申请人承担的工作结束时劳动合同终止。<br>  2011年8月,申请人承担的工作任务结束,单位通知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同意,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单位已经与自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单位没有答应其要求,申请人遂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次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签订、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终止、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工厂职工、机械加、合同期、协定、通知、裁决

O15;D92

2015-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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