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录
辞职后又回原单位就业的补偿年限重新计算<br>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教某系某企业员工,2005年辞职后,于2008年又回原单位就业。2013年末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并准备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工作年限时,申请人提出要将本人辞职前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内,被单位拒绝后,教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就业、申请人、重新计算、辞职、仲裁委员会、时间计算、人事争议、企业员工、劳动、经济补偿、工作年限、补偿年限、合同期
F29;DF7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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