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17.021
公权力应最大化儿童利益
编辑:男方坚决不同意的情况下,女方有没有权利把孩子生下来?<br> 段老师:这涉及到生育权问题。法律意义上的生育权存在于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是一种人格权,它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生育、生育义务到生育权利的过程。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英美法以及大陆法系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权。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而男方生育子女仅发生性行为即可,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本案中,董清波认为自己不同意,女方就不应该生孩子的说法法律并不支持。
公权力、生育决定权、生育权利、女性、生育请求权、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子女、主流观点、受孕、生育义务、法律意义、法经济学、大陆法系、英美法、选择权、性行为、人格权、全过程、位权
D92;R16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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