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10.023
车主没开车,无错不担责
编辑:死者家属声称以前有车主担责的判例,是否属实?法律是否有变更?<br> 律师:确实曾经有判例。在《侵权责任法》实行前相当长的时间里,处理交通事故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第13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担责的由来,相当多的司法判例都确定首先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由车主向当事人追偿,但事实上车主能追偿成功的很少。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判例、当事人、侵权责任法、责任承担、人身伤害、抢救治疗、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处理办法、医疗费、机动车、国务院、律师、结案、家属、法律、单位、颁布
U49;D9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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