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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8051.2014.10.020

月计薪天数不能用月工资数除以30天来计算

引用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贺某系某运输公司司机,在某运输公司工作了20天后辞职,单位向其发放了20天的工资,是以当初约定的月工资3000元除以30天来计算的,共向其发了2000元工资。贺某认为单位的计算方法有误,应当用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3000元除以21.75天)。单位则坚持除以30天的计算方法。无奈,贺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用人单位按照自己主张的方法来计算日工资,并补发单位少发的工资部分。

工资、用人单位、运输公司、计算方法、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申请人、司机、劳动、机关、辞职、裁决

DF7;D92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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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8051

21-1009/C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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