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04.022
仲裁庭录·ARBITRATION
申请人郭某系某宾馆服务员,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申请人无异议,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请人发现,自己2012年9月份的各种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给缴纳。找到单位时,有关领导解释说社会保险只交到通知解除合同之时,申请人无法接受,要求单位把2012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补交上,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补缴一个月的各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用人单位、仲裁委员会、宾馆服务员、通知、书面形式、领导解释、劳动人事、解除合同、合同订立、签订、裁决
F29;TN
2014-03-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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