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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转业到用人单位工作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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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急呈:申请人白某由志愿兵转业到地方一家企业,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2600元,试用期满后为3500元。试用期还未结束时,申请人听说志愿兵转业工作后不实行试用期制度,于是找到单位,但单位认为申请人是新到单位的,应当有试用期。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取消试用期,将其劳动报酬提高到试用期满后的3500元。

志愿兵、转业、用人单位、试用期、申请人、劳动合同、人事争议、劳动报酬、委员会、仲裁、制度、签订、企业、工资、裁决

I2 ;C97

2014-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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