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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br>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叶某系某搬家公司职工,2011年12月到单位上班,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岗位为汽车司机。2012年4月,单位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不解,认为本人一直在认真工作,于是几次向单位领导询问原因,均被拒绝。无奈,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其说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否则支付经济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仲裁委员会、说明理由、人事争议、汽车司机、经济赔偿、公司职工、试用期、劳动者、通知、领导、岗位、裁决、搬家

F29;D92

201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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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9/C

20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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