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岗原薪无固定
编辑: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满意而无法签约,应该由劳动者承担不利责任吗?<br> 龚法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有力保护的一项具体措施,此类合同涉及的劳动者都是在一个用人单位长期或相对持续稳定提供劳动的人,设定该种合同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工作年限越长,资方需对劳动者支付的各种费用越多)、以及防止工作效率降低(劳动者年龄随工作年限不断增加,工作效率因身体机能的老化而降低)而周期性不与劳动者续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因如此,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为防止通过直接或变相减少劳动者权利或增加劳动者义务的方法来迫使劳动者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对用人单位做以最低限制。用人单位在新合同中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形象地讲,要符合类似“原岗原薪”精神。但是,如果新合同更有利于劳动者,理应支持,而且对于两个“原”的理解也应结合实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工作效率、工作年限、劳动合同制度、权利义务、效率降低、身体机能、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周期性、责任、形象、实践、侵害、签约、签订、年龄
F24;D92
2013-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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