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伍期间用人单位可停缴社会保障费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崔某系某用人单位职工,于2009年参军入伍后,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回到单位继续工作后要求单位为其补交,被单位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关裁决单位为其补交入伍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理由是服兵役是在履行公民义务。
职工、用人单位、仲裁委员会、保险费、人事争议、公民义务、申请人、劳动、机关、参军、裁决、兵役
DF7;D9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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