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客观情况有变时可解除劳动合同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为某机床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某系该单位职工。当事双方曾签订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3月公司准备搬迁到郊区,迁移期为十个月。在这期间,单位为徐某安排了临时性工作,工资为原来的80%,并承诺搬迁后恢复其原来的工作和工资待遇。徐某不同意单位降低其工资,拒不到新的岗位上工作。单位几次找其谈话,仍无果。于是,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徐某并不办理相关手续,仍坚持原来想法。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有变
D922.5;F272.92;F426.9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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