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支付的工资以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为标准
个案急呈:<br> 申请人吴某系某商场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末到期。2012年5月,因申请人经培训不适应岗位,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吴某,采取的是向其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的做法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在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时,单位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样比上一个月工资少了近500元。吴某认为应当按照解除合同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计算才对,双方为此发生分歧。吴某见问题无法解决就申请了劳动仲裁。
劳动者
D922.5;F246;F014.2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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