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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不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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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急呈:吕某是某化工公司职工。2008年3月20日,他与单位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吕某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但要求吕某承担违约责任,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吕某拒绝,理由是单位没有对其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但单位认为吕某刚到单位时单位对他们这批新录用员工进行了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单位在社会上聘请教师,租用场地等方面支出了费用。在申请人拒绝交纳违约金的情况下,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约定、内部规章制度、2008年、公司职工、劳动合同

D922.5(中国法律)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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