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不应按企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吴某是一家服装公司的员工。2008年3月,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工作。2010年底合同到期时,服装公司通知吴某不再续订,向他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吴某同意不再续订合同,但他在领取经济补偿金时发现与自己的工资不符,少了一些。公司人事部门解释,补偿金是按照企业平均工资计算的,吴某不认可。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企业、服装公司、基数、劳动合同、2008年、2010年
F244(劳动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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