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噪音,人人有责
从个人自由的立场,噪音问题的性质,可以归结为对他人拥有安静空间的权利的侵犯。但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于,这种侵犯客观上几乎是无可避免的。<br> 在理念上,我们首先要承认,每个人都应拥有听觉权利的私有空间,或者说应拥有独立的、不受侵犯的听觉空间。但在实践上,声音的物理性质决定了,它作为个人行为的延伸,无法像个人行为本身那样可以自限于权利边界之内。个人行为所造成的声音,比如私宅中的影音、宠物吵闹、装修,比如开放性公共空间中的汽车喇叭或防盗器、广场舞、爆竹;比如封闭性公共空间(公交、地铁、电梯、公厕、餐馆、会议室)中的喧哗、手机通话、玩游戏、儿童吵闹,几乎总要超越个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总要辐射到他人所应有的听觉空间。而一旦如此,我之声音,就成为彼之噪音了。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