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莫缺项免得事后再商量
江帆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该公司将打印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让江帆签字,合同内容未约定工作岗位和劳动待遇,仅约定按照岗位级别系数和工作难度按规章制度执行。同时约定:如果因为江帆自己的原因导致工伤事故,江帆自己负责,公司不负责任。刚开始几个月江帆领到每月工资3000元,几个月后公司安排他从事其它工作,每月工资只有1500元。江帆认为公司的作法不对,与公司交涉。公司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答复,调整后的工作岗位不重要,工作难度不大,所以降低工资待遇,于是江帆与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
合同文本、缺项、江帆、工作岗位、劳动争议、工资待遇、仲裁机构、制度执行、外资公司、合同内容、管理部门、工伤事故、负责人、作法、责任、应聘、系数、申诉、人事、签字
D92;TU7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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