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事物小时工执行法规不放松
高级工程师范荣,擅长德国、日本进口的印刷机的保养与维修。鉴于这种工作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他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的书面劳动合同,但与各家印刷厂口头约定:同时受聘几家印刷厂,每周一定时间到各受聘厂巡查和保养机器,其它时间则在印刷厂机器出现故障、接到电话通知后去检修机器,在属于印刷厂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由该印刷厂负责。并约定了工资报酬等待遇,范荣必须接受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一次接到某印刷厂电话通知后,范荣赶去检修出现故障的机器,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范荣提出该印刷厂应当为其支付医疗费用,该印刷厂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拒绝。范荣认为他的受伤应当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
印刷厂、劳动合同法、机器、非全日制、内部规章制度、高级工程师、不可预见性、保养与维修、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医疗费用、通知、检修、故障、工资报酬、法律依据、电话、印刷机、突发性、机动车
D92;D9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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