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02.040
宣告失踪之日始宣告失踪之日始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即终止
岳洋是A公司职员,2010年10月突然下落不明,家人朋友四处寻找,仍然未见踪影。2011年10月,经其父母申请,法院经三个月公告期后于2012年1月宣告岳洋失踪,并指定其父母为其财产代理人。岳洋失踪前A公司尚欠岳洋两个月工资,其父母向A公司索要,A公司以工资只能发给职工本人为由加以拒绝。2012年8月,岳洋突然出现,究其失踪原因,岳洋称跟朋友到外地做生意,打算赚钱后回家,却不料生意亏本。岳洋回来后要求继续回A公司工作,声称其与A公司签有五年的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A公司认为岳洋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求撤销与岳洋的劳动合同。岳洋遂于2012年10月向当岳洋是A公司职员,2010年10月突然下落不明,家人朋友四处寻找,仍然未见踪影。2011年10月,经其父母申请,法院经三个月公告期后于2012年1月宣告岳洋失踪,并指定其父母为其财产代理人。岳洋失踪前A公司尚欠岳洋两个月工资,其父母向A公司索要,A公司以工资只能发给职工本人为由加以拒绝。2012年8月,岳洋突然出现,究其失踪原因,岳洋称跟朋友到外地做生意,打算赚钱后回家,却不料生意亏本。岳洋回来后要求继续回A公司工作,声称其与A公司签有五年的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A公司认为岳洋擅自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请求撤销与岳洋的劳动合同。岳洋遂于2012年10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在被宣告失踪前未支付的工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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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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