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8051.2014.02.039
特殊情况特殊待法条更在法条外
万芳2011年10月与一家外资酒店签订了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负责接待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万芳连续旷工一周以上,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011年12月,万芳在一次妇科检查中发现自己怀孕,但未将这一事实告诉单位。此后的一段时间里,万芳上班经常发生早退现象。2012年2月,万芳因妊娠反应到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休假两周的病休证明。万芳在休假两周后仍然身体虚弱,又持续在家休养了10天才到酒店上班。该酒店以万芳上班经常迟到早退并旷工10天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作出了开除她的决定。万芳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仲裁委员会、用人单位、医院就诊、休假、妊娠反应、劳动争议、接待工作、妇科检查、证明、休养、外资、身体、签订、怀孕
F29;DF7
2014-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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