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理不偏细读条款一二三
某公司因为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公开招聘与朱强确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签订后,朱强进入某公司财务部工作。试用期期间,某公司发现朱强对财务方面的知识完全不懂,不能独立工作,而且由于他的过失造成了公司财务混乱,险些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问题出现后,某公司解除了与朱强的劳动合同,并以朱强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要求朱强返还三个月公司支付给他的6000元工资。朱强拒不返还。某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解除合同、一二三
D923.6;H17;F276.6
2014-0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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