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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必付加班费强迫加班更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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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旭亮是某仪器有限公司的职工。她与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但在工作中单位领导经常要求职工加班。每次加班后,均以弹性工作为由,拒付或少付加班费。一次周六,单位又要求曾旭亮上班,曾旭亮口头向领导请假,领导不置可否。周一曾旭亮上班时,接到一份解聘通知书,公司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曾旭亮不服,遂向劳动争议部门提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加班费

F249.24;F244;F275.4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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