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义务是法律变更合同讲程序
李彤受聘于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李彤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五年。合同同时约定:李彤每月的税前工资是12000元。前两个月,李彤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第三个月,公司以李彤工作业绩下滑为由,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的规定“李彤<br> 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业绩对其薪酬水平进行修改”为依据,将李彤的工资降为税前工资8000元。两个月后,公司又以李彤不能完成正常业务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5000元。李彤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12000元,公司所发的工资一再下降,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所欠的工资。公司则认为,降低李彤工资的决定是根据李彤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李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约定,不同意李彤补发工资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李彤便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br> 李彤受聘于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李彤为公司的技术总监,合同期为五年。合同同时约定:李彤每月的税前工资是12000元。前两个月,李彤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第三个月,公司以李彤工作业绩下滑为由,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的规定“李彤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业绩对其薪酬水平进行修改”为依据,将李彤的工资降为税前工资8000元。两个月后,公司又以李彤不能完成正常业务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5000元。李彤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12000元,公司所发的工资一再下降,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所欠的工资。公司则认为,降低李彤工资的决定是根据李彤的工作业绩的评定、公司的章程作出的,完全符合李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5条约定,不同意李彤补发工资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李彤便就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变更合同
D923.6;F590
2013-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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