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禁收低押金用人单位要当心
郭树德被某企业招聘为驾驶员。该企业与郭树德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先交纳500元抵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郭树德交纳了500元抵押金后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郭树德通过报刊了解到企业收取抵押金的做法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便要求企业退回所交纳的抵押金,遭到企业拒绝。
抵押金、用人单位、企业招聘、招工、劳动合同、《劳动法》、驾驶员、公司
F299.233.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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