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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5.008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路径选择

引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两种路径,鉴于"基于权利的方法"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基于风险的方法"正逐渐兴起."基于风险的方法"的重点在于风险分析,其具有将个人信息保护从"纸面的官僚要求"向"实践中的合规"转变等优势."基于风险的方法"将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更多地赋予信息处理者,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体现."基于风险的方法"仅是对元监管的部分实施,其主要目标是改善、加强法律框架的合规内化与实施,更强调对信息处理者的问责,其并未将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制定权授予信息处理者,故有必要引入"合规风险"的概念.在"基于风险的方法"的视域下,个人信息的界定与分类应根据场景作动态判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是缺乏"同意"的上位概念,信息主体之同意并非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唯一标准.同时,若信息处理者未制造、实现"合规风险"的"后果"要素,则不构成本罪.

基于权利的方法、基于风险的方法、合规风险、元监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7

D924;G250.76;F291.1

山东省泰山学者工程专项

202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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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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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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