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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781.2023.05.004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构造

引用
遗嘱继承是居住权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运用场景,其功能主要着眼于为遗孀以及未婚女等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扶助.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属于遗产范畴且需要与必留份制度协调.设立居住权的死因行为包括遗嘱继承、遗赠以及继承协议等方式,居住权劣后于其他遗产用于遗产债务清偿.应当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在第一阶段立遗嘱人死亡时,居住权依据《民法典》第 230 条直接设立,暂时归属于遗产承受人共同体所有.在第二阶段遗产分割时,居住权人对遗产管理人享有协助居住权登记请求权,居住权依据第 368 条自首次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人在遗嘱生效后、首次登记前,有权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申请预告登记.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同时或者后于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登记时间影响登记申请人的范围以及所需申请材料的详略程度.

居住权、遗嘱、遗赠、物权变动、居住权登记

37

D923;G271;F293.3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文科专项2021THZWJC20

202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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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781

22-1051/D

37

202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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